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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2017-11-03 12: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通过实验教学的训练能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得以提高,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实验课程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在保留必要的经典基础实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的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以及研究型的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规范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实验教学大纲

第四条实验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凡按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一)本实验教学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本实验教学课程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四)实验题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题目应达到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五)指定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六)明确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

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由各系部相关的实验课程建设主持人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在教学大纲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程、课程编号、面向专业、开课学时、学期、学分(独立设课)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所有的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选用较高水平和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实验课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三类。各系部实验室(中心)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室(中心)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提倡实验室(中心)开放,并为学生自主设计实验提供条件,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八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系部实验室(中心)提出申请,经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系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可列入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或随意更改。

第三章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实验教学任务由教学计划列出的实验课程确定。各系部应在每学期的期末,向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的教师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课通知单。各实验室(中心)应根据本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开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系部教务办公室开学后将实验课的开课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实验室(中心)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承担实验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并按课表上课。全校公共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委托开课系部统一调度;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各系部负责管理,教务处进行监控。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系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系部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由实验课程建设主持人组织制定实验内容和实验题目。确定实验题目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选择的实验题目在该实验课程中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该实验内容的训练能达到明确的教学目的;

(二)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能满足所开实验题目的要求;

(三)有好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四)实验题目所需要的材料预算合理。

(五)实验题目要根据课程体系的要求以及科技水平的进步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在实验课程体系的建设方面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题目中要尽量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题目的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的要求,实验室(中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实验室的卫生进行全面的清理。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试作记录、实验报告、实验讲义等教学资料,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四章实验课考核

第十四条所有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预习、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分为五个等次:优(绩级A,绩点4.0);良(绩级B,绩点3.0);中(绩级C,绩点2.0);及格(绩级D,绩点1.0);不及格(绩级F,绩点0)。

(一)没有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各系部可参考实验课的学时在该课程的总学时中所占的比例确定;

(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实验预习、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进行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三)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可由指导教师按相关规定给出。

(四)各实验室(中心)可根据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结合实验课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门实验课程的成绩评定细则。

第十五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第十六条学生经系部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的实验课程考核成绩单任课教师签字后报送系部教务办,由教学秘书将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藉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实验室(中心)保留成绩单的复印件,作为实验室(中心)的教学档案资料。

第五章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中心)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调试好仪器设备、准备好工具、材料等。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评阅实验报告→考核→成绩评定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试讲、试作完成后要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系部有关领导、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组织审查并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试讲记录要存档。

第二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中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阅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稳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章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教务处除了负责实验教学大纲的审定,还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教学大纲的执行和实施。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系部,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按学校有关规章条例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情况要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系部、实验室(中心)工作的年度考评,其业绩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第二十五条系部的分管领导、实验室(中心)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管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其他实验室(中心)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六条系部的分管领导、实验室(中心)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题目、教材,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中心)的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中心)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系部办公室教学秘书应协助系部分管领导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实验室(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章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二十九条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二)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三)实验题目的设立与更新;

(四)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五)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六)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七)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实验室(中心)人员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中心)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探索,系部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实验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验教学经费划拨与使用由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中心)其他工作按“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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