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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11-03 12: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中心)工作规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的管理原则,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按流程进行管理。实行学校、系部、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采购

第五条各系部实验室(中心)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购置单价小于5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由系部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中心)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所在系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除了系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以外,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还要组织学校专家组进行论证,最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接受国外捐赠的仪器设备,各系部均需向教务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总价10万元以上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教务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要全程参与采购过程。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条单价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实验室(中心)成立以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各系部应成立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与相关系部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60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三条合同规定需要国内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对方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记录单。

第十四条在验收中,如发现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与合同不符等情况,使用单位要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并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单价2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单由各实验室(中心)存档,超过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验收记录单要同时报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在两周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实验办建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系部应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15天内到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建帐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系部、实验室(中心)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核对。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十九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损环、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小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系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组织抽查;对单价大于5万元(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系部有权对本系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二条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使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必须经过批准;单价小于5万元(含)的须经系部批准,集中报实验室(中心)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单价大于5万元,须经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使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退休、调出、离岗手续前,必须到系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各系部、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院内后院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二)系部内调拨,由系部领导批准,办理调拨手续,并将一联调拨单交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一联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系部之间调拨,由调出系部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经教务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2.损毁严重,无法修复,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报废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中心)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由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2.报废单价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除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外,还需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鉴定表”;单价1~5万元,由系部组织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单价5~20万元,由系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参与鉴定;单价20万元以上,由系部、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报废仪器的处理经过各项审批程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置,变卖的收入上交财务处。有关实验室应在10天到所在系部、财务处和教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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