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把公安部门规定管理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管理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的健康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危险品的采购、使用及保管,都要严格按公安部门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工作中,对执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好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从思想上麻痹,不遵守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给予批判教育,以至行政处分。视情节和态度,必要时要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采购
第三条 各系部的实验室(中心)根据本室任务提出采购危险物品计划,经室(中心)主任亲自拟定数量,报系部主管院长批准。系部仪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采购完成后报教务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事故发生。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保管
第五条(一)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批转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爆炸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干燥地点。(二)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1.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2.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3.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4.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5.在贮存剧毒药品的专柜上还应作明显的标记,如“剧毒”字样。6.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帐。7.剧毒药品柜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8.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六条 在危险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七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九条 学校、系部有关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危险品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十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使用危险物品较多的实验室(中心),应对危险品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字,绝对不能疏忽大意。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中心)必须设危险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按需申领,不准过多储存。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要有详细的领用、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中心)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表。用过的空容器、器皿、量器、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安全,实验室(中心)要制定使用危险物品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