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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017-11-03 12:36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系部有责任保护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中心)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教务处。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并于三天上报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明细报告单。

第四条 对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损坏或丢失后不及时报告的系部,除按规定处理外,将对实验室(中心)主任、设备管理人员通报批评。

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未按规定进行操作;

(二)不按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五)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第六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经确认可不予赔偿

(一)因正常实验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七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一)虽按指定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而造成的损失;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

(四)对于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且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适当减免赔偿额度。

第八条 赔偿价值的计算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比例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按比例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第九条 赔偿比例

(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担负。赔偿比例为:修复费用小于1000元,赔偿20﹪;1000~5000元,赔偿200元+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10﹪;5000元及以上,赔偿500元+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10﹪。

(二)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由负责人(或管理者)个人及所在单位共同负担。赔偿比例为:在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加入对负责人(或管理者)的罚款(仪器设备原值的5﹪),所在单位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20﹪~50﹪。因管理不善且无任何理由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应由个人及所在单位全额赔偿,同时要追究系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赔偿。确属故意行为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要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室(中心)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同时迅速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和原因。对于丢失大型仪器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保卫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权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由系部审批;价值在1000-5000元(含1000元)之间,由教务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在确定了责任及赔偿金额后,教务处将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履行赔偿责任,及时上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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