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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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017-11-03 12:38  

实验室(中心)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标志我校实验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及管理水平的窗口,管理好实验室(中心)需要广大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为保证实验室(中心)有一个良好环境,使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能顺利进行,特制定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中心)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中心)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在进行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之前都要对本室的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动员全体人员遵守实验室(中心)的安全制度、卫生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掌握防火灭火的方法,做到人人重视。

第二条 实验室(中心)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系部要有一位主管领导抓安全卫生工作,各实验室(中心)管理人员负责本室日常安全卫生工作,每个实验室(中心)房间的安全卫生工作要落实到人,做到每个房间都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系部领导、实验室(中心)主任要定期检查实验室(中心)的安全卫生工作,监督安全卫生制度的落实。每个实验室(中心)都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且每个实验室(中心)成员都能正确使用。随时准备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室(中心)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环境封闭的实验室(中心)不得单人操作强电设备,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人监护。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同意。

第四条 未经管理人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中心)内的仪器设备。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条例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要按“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规定赔偿损失。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和维修,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非专职操作人员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准上机操作,但必须经过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员同意。

第六条 保持实验室(中心)环境整洁卫生,过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严禁走廊内堆放杂物,严禁将走廊打隔断阻挡安全通道。

第七条 实验室(中心)房屋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无论其建设经费何种来源,均属学校资产。实验室(中心)房屋结构不得破坏。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实验室(中心)内打隔断、毁坏结构、毁坏电路,如因教学、科研需要改造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共同协商后批准办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中心)是教学科研的场所,室内严禁吸烟,特别是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中心),必须贴出防火禁火标志牌。因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中的存放要求。

第九条 使用易燃气体,必须遵守操作规程。要有安全措施。要严格按照使用要求的条件去工作。

第十条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放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以便于消防器材的取用。

第十一条 电源、电闸周围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出现问题要及时关掉电源。安装配电设施要找学校的电力管理部门,不得私自乱接(拉)电线。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中心)原则上禁止使用电炉。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须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同意,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如发现有违章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要酌情赔偿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有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发放和保存的有关规定。随领随用,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下班时要整理好器材、工具、各种资料及药品,打扫干净实验实验台,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的纸屑等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失火和跑水。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中心)内外不允许堆放私人物品,对旧的包装箱要及时清除,不能影响实验室(中心)的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对一贯遵纪守法,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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